在深圳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如果因交通事故损害使生活不能自理的,因雇请护理人员支出的护理费有权向赔偿义务人主张赔偿。符合一定条件的,在出院后和定残后仍然可以主张护理费损害赔偿。
本文主要讨论定残后可以主张护理费赔偿的情形。如果交通事故受害人治疗终结以后,经过伤残鉴定机构评定构成3级或者3级以上伤残(1级或者2级伤残),有权向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主张护理费赔偿。那,定残后的护理费是如何计算的呢?
根据2014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第24条的规定,定残后的护理费参照《工伤管理条例》第32条第二款的规定计算。根据生活不能自理的程度分以下三个等级,分别计算。
一、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作为第一等级,是受害人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程度最严重的等级。交通事故受害人定残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护理费=深圳市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0%×5年
二、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作为第二等级,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程度稍微次于第一等级,护理费的赔偿数额也相应减少。交通事故受害人定残后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护理费=深圳市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0%×5年
三、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交通事故受害人定残后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是护理费数额最少的一种情况,护理费计算公式如下:
护理费=深圳市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0%×5年。
备注:
1、深圳市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广东省最新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所指的工资。
2、上述5年,从受害人出院时开始计算,多次住院的,从最后一次出院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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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费如何计算?(深圳)
2016-01-22 10:2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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