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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出院后或定残后的护理费如何获赔? 2016-04-21 10:27:20
     在深圳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在治疗终结出院后或者是定残后,生活自理能力还没有恢复需要继续护理的,按照深圳市的相关规定,给护理费是否可以获得赔偿呢?

     根据《2014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裁判指引》第23条的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向赔偿义务人主张治疗终结出院后或定残后的护理费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支持:

     一、受害人伤残等级为3级或3级以上的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鉴定机构评定受害人因事故损伤导致3级或3级以上的,定残后的护理费可以要求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

     二、经过鉴定,受害人出院后其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

     经过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在治疗终结出院后,其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受害人可以向赔偿义务人主张出院后的护理费。

     在深圳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按照深圳的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治疗终结出院后或定残后的护理费只要符合以上规定的,受害人均可以向赔偿义务人主张护理费。

      受害人需要注意的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并不止护理费,还有其他多达十几项的赔偿,受害人如果自己进行索赔的,如果没有专业的知识是不可能获得全面赔偿的。根据前面所述,仅护理费一项就已经是够复杂的了,更何况还有其他的赔偿项目。受害人最好是可以委托律师代理,省去麻烦的同时还能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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