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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护理费的计算 2017-09-27 10:04:24
     护理费用是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人身伤害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支出的费用,它是有一定计算标准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并结合实际中的一般情况,护理费按照下列情况进行计算:

     一、受害人住院护理费

     (一)护理人员有收入的
    
     如果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来进行计算。
   
     1.如果对受害人进行护理的人员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也即护理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进行计算;

     2.如果对受害人进行护理的人员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他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来进行计算;

     3.如果对受害人进行护理的人员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可以参照受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进行计算。

     (二)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

     如果对受害人进行护理的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的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来进行计算。

     二、受害人出院后的护理费

     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在经过鉴定机构鉴定确定伤残护理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或者是出院之后其生活确实不能够自理的,受害人主张出院或者是在定残后的护理费,受害人也可以向赔偿义务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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