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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的确定 2013-05-14 16:18:19

      护理费是护理受害人而发生的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按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尚未届满之前,受害人已经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已经支付的护理费中尚未经过的护理期限的护理费不应退还。护理期限是法官依据法律授权在自由裁量权的范畴内确定的,重心在于保护受害人的权利,不存在退还问题。
 

      超过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或最长护理期限20年后,受害人仍然存活,且仍应需要护理,此种情况下,受害人有权提起新的诉讼向加害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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