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的规定,被扶养人年龄在60周岁与74周岁的,可获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公式表示为: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受害人的实际年龄—60)】×赔偿指数÷扶养人数
因此,交通事故9级伤残者,按深圳市2015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其被扶养人年龄在61周岁至74周岁之间的,可获赔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下表所示:
伤残等 级 | 农村标准(深圳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8812.4元 | 城镇标准(深圳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44653.1元 | ||
最低数额(元) | 最高数额(元) | 最低数额(元) | 最高数额(元) | |
9级 ( 赔偿指数20%) |
被扶养人生活费 =28812.4元×【20年—(74—60)】×20% =34574.88元 |
被扶养人生活费 =28812.4元× 【20年—(61—60)】×20% =109487.12元 |
被扶养人生活费 =44653.1元× 【20年—(74—60)】×20% =53583.72元 |
被扶养人生活费 =44653.1元× 【20年—(61—60)】×20% =169681.7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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