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的,案件经法院审判后,赔偿义务人须根据生效的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可能以定期金方式给付,也可能是一次性给付。在特定的情况下,哪些赔偿项目赔偿权利人可以获得一次性的给付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的规定,受害人根据该《解释》第19条至29条各项财产损失以及第18条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但是,根据该《解释》第33条的规定,如果赔偿义务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并提供了相应担保的,根据赔偿义务人的实际给付能力以及提供担保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的费用。但是,在特定情况下,一些赔偿项目赔偿义务人必须一次性给付,即是说赔偿权利人对这些赔偿项目可一次性获得赔偿:
1、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
2、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死亡赔偿金;
3、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综上所述,赔偿义务人尽管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以定期金方式给付赔偿金,但是以上情况下的费用,赔偿义务人仍须一次性给付。即是说即使赔偿义务人申请一定期金方式给付赔偿金,但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仍可一次性获得的赔偿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就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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