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的规定,如果交通事故受害人本人因受害人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等遭受损害的,受害人本人或者受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向赔偿义务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虽然规定了交通事故受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权向赔偿义务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但是该解释第6条同时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如果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必须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同时提出,即赔偿权利人向法院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的同时,如果索要精神损害赔偿的,必须与人身损害赔偿在同一诉讼中提出。如果待人身损害赔偿审判终结以后,又因为同一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所以,如果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想向赔偿义务人索要精神损害赔偿的话,必须与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同时向法院提出,切不可忘记!否则,待人身损害赔偿审理终结以后,赔偿权利人将丧失该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法院将不会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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