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的相关规定。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的规定,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依照下列因素确定:
一、交通事故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另外,受害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减少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二、交通事故侵权人行为、场合、手段等具体情节。如果侵权人的手段特别恶劣,比如撞人后仍不刹车横冲直撞的,应当加大赔偿数额,加强处罚力度。
三、交通事故侵权人行为造成的后果。根据侵权人侵权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综合考虑侵权人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是长期精神损害还是短期精神损害、有没有给受害人的工作、生活、学习造成影响以及影响程度,一般体现在交通事故伤残等级上,级别越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也越高。
四、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对于经济能力较强的侵权人可以判令其适当多赔,反之则适当少赔。侵权人的经济能力要结合侵权人的经济收入和被扶养人人数综合确定,如果法院判决超出了其经济承受能力,判决后得不到执行或是给被执行人造成严重生活困难,没有实际意义。
五、侵权人的获利请况。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换句话说,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有地域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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