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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2016交通事故护理费新规定 2016-03-30 10:24:19
      在深圳市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住院接受治疗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护理人员的护理费可以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但是,如果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怎么确定呢?

     深圳市人民法院以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确定护理费,该条规定护理人如果有收入的,就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进行计算;如果护理人没有收入的,就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来进行确定。但是,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裁判指引》第20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住院接受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如果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依照案件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广东省上一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的国有同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中的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来进行计算。

     根据上述的规定,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护理费,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不再按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来计算;而是按照广东省上一年度国有同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中的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来进行计算。这一新规定,主要是因为护工一般多为私人护工,或难以确定或水平不一,而国有同行业中的居民服务行业的年平均工资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有明确的数据,护理也属于服务行业,根据该标准计算护理费方便、准确、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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