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受害人有权以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损害为由向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索要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根据哪些因素确定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第一,根据交通事故致害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过错程度、所起的作用等;
第二,交通事故致害人造成交通事故的具体情节,包括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
第三,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严重程度,例如,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精神抚慰金数额一般大于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赔偿数额一般大于交通事故致人一般损伤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
第四,导致交通事故的赔偿义务人的经济能力,如果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的经济实力雄厚,法院可适当给赔偿权利人多判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五,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的经济水平,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的经济水平越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相比欠发达地区也会略高;
第六,由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以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形式表现,如果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对精神损害抚慰金另有规定的,按照其他具体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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