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费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中重要的赔偿项目之一,在一些案件中如重大伤残案件中,护理费的赔偿数额可以占到案件总赔偿额的三分之一以上,为此,正确计算护理费数额对事故赔偿意义重大。
深圳市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事故伤害在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由其家属或聘请护工进行护理。这样就会产生基于护理发生的费用,也即护理费的赔偿问题。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裁判指引》第20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如果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依照案件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广东省上一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国有同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中的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来进行计算。也即:
★护理费 = 广东省上一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国有同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中的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
2016年7月,广东省实行新的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适用时间为: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从中可知, 广东省上一年度(2015)国有同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中的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为62987元/年。
举 例 说 明 :
2016年8月23日,自然人在深圳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在深圳市福田医院住院治疗3个月。在这3个月内其生活不能自理由其家属进行护理,护理时间也是3个月。受害人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辩论终结时间为1月10日,其家属没有收入,受害人可以获得多少护理费的赔偿呢?
此时可依照上述标准计算护理费,也即:
62987元/年÷12个月×3个月=15746.75元
因此,受害人在住院期间所获得的护理费赔偿为15746.75元人民币。
温 馨 提 示:
实践中,护理费赔偿还可分为住院期间的护理以及定伤残后的护理情形,更多内容,您可致电深圳交通事故律师咨询热线:400-626-2163(免费拨打)获得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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