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4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裁判指引》第21条第2款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向赔偿义务人主张后续治疗费用的,应当提供的证明有(其中之一即可):
1、 提供医院出具的证明,医院的要求为县级以上的医院,只有县级以上医院所出具的证明才符合要求;
2、 提供符合规定的鉴定结论。符合规定的鉴定结论不仅要求进行鉴定的鉴定机构符合规定,还要求鉴定的依据符合规定,只有符合以上条件作出的符合规定的鉴定结论才可以作为证据证明。
以上证明应当列明的内容有:
1、 受害人进行后续治疗的诊疗科目;
2、 受害人进行后续治疗的相关诊疗目的;
3、 受害人进行后续治疗的具体时间;
4、 受害人进行后续治疗的具体费用数额。
综上所述,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主张后续治疗费时需要提供以上的证明,证明应当包括以上内容,只有提供符合以上规定的证明,受害人才可以顺利地获得后续治疗费的赔偿。但是,鉴于道路交通事故的专业性、复杂性,交通事故赔偿项目除了后续治疗费还有其他还有其他很多项目,受害人最好委托律师进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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