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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定残后护理费的新规定(深圳) 2016-04-13 10:34:50
     在深圳市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深圳市以往的规定以及实务经验,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费主要根据受害人的伤情、年龄等因素进行确定。但是,现在深圳市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费有了新的规定。

     2014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裁判指引》第24条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费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2款的规定,按不同的标准计算。具体为:

     一、受害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

     受害人经过鉴定,鉴定结论为受害人的护理等级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所发布的广东省最新年度(一般为上一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深圳市国有单位的在岗职工的年平均工资”的50%来进行计算。

     二、受害人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

     如果经过鉴定,受害人护理等级为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所公布的广东省最新年度(一般为上一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深圳市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0%进行计算。

     三、受害人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

     如果经过鉴定,受害人的护理等级为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广东省最新年度(一般为上一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深圳市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进行计算。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费计算5年,从受害人出院后开始计算,如果受害人多次住院治疗的,从最后一次出院后开始计算。超过5年之后,受害人确实还需要继续后续护理费的,可以另外提起诉讼索赔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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