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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交通事故受害人出院、定残后哪些情况可主张护理费? 2015-12-01 10:22:28
     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如果交通事故使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同时受害人在受伤期间有护理人的,因护理支出的相关费用有权向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主张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了护理费的具体计算方式。但是哪些情况可以主张护理费等相关情况没有规定。例如,受害人出院后或者定残后符合哪些条件的可以主张护理费赔偿呢?

      这一问题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予以明确。

     根据《指导意见》第26条的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主张出院后或者定残后的护理费赔偿:

     1、交通事故受害人在治疗终结以后,经过伤残鉴定机构评定,被评定构成三级、二级或者一级伤残的;

     2、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在出院以后,经过相关鉴定机构鉴定,受害人出院后其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

      综上,对于深圳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主张护理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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