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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伤残的和解案件,当事人成功获赔17万元! 2021-12-08 09:50:20
【档案编号】(2020)SHMS0076-1717
【合同编号】(2020)穗晖交字第0076号
【案    由】交通事故
【委托当事人】罗某
【承办律师】陈世庆律师
 
◆ 案情介绍
 
2020年10月21日19时40分,黄某驾驶元号牌电动三轮车,由南往北逆向行驶至云城西路出云城北二路南82米时,与由北往南行驶的罗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操,造成罗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二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当事人黄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而罗某无责任。
 
后经查,事故造成罗某鼻裂伤;头面部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口腔黏膜,牙龈挫裂伤;右肘、右膝软组织擦挫伤。虽经入院后进行面部外伤清洁缝合术;鼻外伤清洁缝合术;头皮裂伤清洁缝合术等。但头面部遗留明显瘢痕,头面部瘢痕合计为右眉弓4cm+右眉弓上缘1.8cm+左眉弓1.2cm+左鼻翼部1.1cm+左鼻翼部1.5cm+右颧部1.4cmt右额顶部发际线外2.3cm=13.3cm,其中面部中小瘢痕合计为右眉弓4cm+左鼻翼部1.1cm+左鼻翼部1.5cm-6.6cm。
 
经广东恒鑫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司法鉴定,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5.9.2.4规定构成玖级伤残。
 
◆  相应的理赔过程
 
本案由于各方都是无号牌的电动车,所以不存在相应的保险理赔,赔偿只能由各方根据事故责任的比例自行承担。由于黄某承担全部责任,罗某的损失自然由其全部承担。罗某在咨询我们律师后,委托律师介入处理,通过分析对方的具体情况,考虑到赔偿的诸多难点,我们律师确定以协商赔偿为主要索赔渠道。
 
◆  签订和解协议
 
通过律师介入斡旋、洽谈,并征求得到罗某的许可,最终各方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约定:
 
就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罗某损失,黄某同意一口价赔偿,赔偿金额为人民币:壹拾柒万元(¥170000),该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一切费用。
 
双方还就相应的人身保险材料配合提交等进行了相应的约定。
 
小编后话:
 
车祸的索赔途径可分为和解、调解以及诉讼,正常情况下,对于伤残类案件,我们建议诉讼途径优先,因为这涉及一些技巧性的运用问题,可以最大化的让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并降低赔偿风险。但对于一些没有保险公司的重伤害案件,如果能积极的和解解决,反而是非常好的索赔途径。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8/31684.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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