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6年6月12日,年仅8岁的蓝某尾追一辆从上林县开往马山县方向的大客车,当大客车行至福兰街路段时,与相向而行的欧某驾驶的中型自卸货车会车时,蓝某突然从货车车尾窜出,恰好与欧某驾驶的货车左前保险杠发生相碰,事后李某被送往最近的医院接受治疗。
交通事故发生后,马山县公安交管部门某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认定蓝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司机欧某不负事故责任。
蓝某在医院接受抢救治疗,由于伤情较重,其右腿被截肢1/3。蓝某伤愈出院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欧某与承保肇事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呢。
在法庭辩论中,欧某主张蓝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且事故认定中蓝某负全部责任,因此应由蓝某自身承担事故后果,要求法院免除其赔偿责任。
某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在本案中,欧某欲免除赔偿责任的法定事由为蓝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对此,欧某并未能举出证据证实,故法院对其提出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采信。对蓝某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损失,欧某仅能减轻其责任,不能免除责任。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司机欧某不负事故责任,表明其在蓝某突然从大客车车尾跑往左侧企图绕过大客车时,采取的处置措施得当。据此,司机欧某对蓝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余的损失由蓝某自行承担。
【评析】
根据《交通道路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由此可知,机动车与行人的碰撞中,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由于欧某举证不能,其认为蓝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的主张法院为予以采信,欧某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同时,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9条规定第4款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80%。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90%。
综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