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童因车祸造成伤残的,日后可能会引发后遗症、并发症等问题,法定代理人(父母)向肇事方主张损失赔偿时需慎重选择处理方式。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董某,男,2010年1月27日生,农村户口。
法定代理人:董父,系原告董某父亲。
法定代理人:毕某,系原告董某母亲。
被告一:漆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况某,粤B XXXXX号车所有人。
被告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5年6月10日20时0分许,被告一漆某驾驶粤B XXXXX号车在惠阳区新圩镇红卫村碰撞行人董某,造成行人董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漆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董某被送往深圳市儿童医院救治,共住院5天。出院医嘱:注意石膏护理,保持石膏整洁,出院2周后复诊,不适随诊。2015年9月14日,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董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董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97097元。
【案件结果】
2015年12月9日,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惠阳法新民初字第330号判决:
一、被告深圳市xx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董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51374.6元;
二、驳回原告董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董某在事发时年龄仅5岁,其因事故造成的损失赔偿可由法定代理人向肇事方主张。受害人董某的父母在国晖律师的解释说明下,深入了解到幼童伤残案件可能出现的问题如日后可能出现后遗症、并发症需要二次治疗等,最后果断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向肇事方索赔,获赔了51374.6元赔偿款。同时,诉讼索赔也为日后因伤情未完全康复二次治疗主张赔偿损失提供了便捷。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粤晖民交字第0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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