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在发生交通事故工伤保险事故时,就可能存在两个法律关系内容,一个是工伤保险关系内容,一个是人身损害侵权关系内容。
工伤死亡案件中,受害人家属可以成为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人和人身损害侵权赔偿的权利人,在有的情形下,家属既可以主张工伤保险赔偿,也可以主张人身侵权赔偿;而在有的情形下,家属只能主张工伤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视为工伤。这样:
一、不能同时获得人身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的情况
受害人为用人单位机动车的乘客或驾驶员,发生事故时仅为用人单位一方,此时若受害人被认为是工伤,也只能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可以同时获得人身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的情况(双重赔偿)
可分为3中情形:
1、下班途中,受害人乘坐或驾驶本单位机动车与非本单位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伤害;
2、下班途中,受害人既非驾驶员也非乘客与非本单位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
3、下班途中,受害人非乘客也非驾驶员,与本单位的机动车方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
双重赔偿下,受害人可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死亡赔偿金与工伤保险中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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