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读者会质疑,在车祸致人死亡的案件中,还会存在误工费的赔偿问题么?答案是肯定的!
误工费在车祸人身损害案件中包含有两个方面的意思:一方面是受害人自身因车祸不能正常工作和劳动产生的收入损失;一方面是死者家属因处理丧葬事宜不能正常工作和劳动产生的收入损失。
误工费的计算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即:误工费=误工收入×误工时间。
♦其中,对于误工时间内的确定有如下途径:
1、一般伤害案件
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包括住院记录、出院记录、病历本等。
2、伤残伤害案件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但应提供由医疗机构出具的持续治疗且休息的证明。
3、死亡伤害案件
(1)事故发生后至死亡前,死者误工时间计算至其死亡之日;
(2)家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时间从死者死亡之日计算至火化/下葬之日。
♦其中,误工收入为:
被误工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收入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被误工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被误工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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