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只能通过诉讼主张获得。若受害人选择私自和解或调解处理事故赔偿,极有可能因此损失5-10万元不等的赔偿款。
【案件简介】
死者(受害人):肖某,1988年9月7日生,农村户口。
原告一:肖xx,男,1961年12月18日生,农村户口,系死者肖某的父亲。
原告二:程某,女,1963年5月1日生,农村户口,系死者肖某的母亲。
被告一:曹某,粤Z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罗某,粤Z XXXXX号车所有人。
被告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粤Z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5年11月29日18时32分许,被告一曹某驾驶粤Z XXXXX港号车沿南海大道自南往北方向行驶,途径广深高速入口路段时,车辆前部碰撞进入机动车道内同方向行驶的由肖某驾驶的自行车尾部,造成肖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山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曹某与肖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肖某入院抢救治疗期间,被告太平保险垫付了67762元。原告作为肖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交通费、丧葬费等损失,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案件结果】
2016年10月14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305民初1432号判决:
一、确认原告肖xx、程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款总额为645883.36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肖xx、程某4000元;在交强险死亡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肖xx、程某11万元,其中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肖xx、程某531883.36元;
四、驳回原告肖xx、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件,为保证死者家属的利益,死者家属更适宜委托专业交通事故律师诉讼索赔。
其中,实践经验表明,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一项目只能通过诉讼主张获得。若受害人不知晓法律,也不委托专业律师进行诉讼索赔,那么其极有可能该项赔偿,尤其是死亡案件,可能会因此损失5—10万元不等的赔偿款。
本案中,死者肖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为维护自身利益最大化,死者家属委托国晖律师诉讼索赔,积极主张各项目赔偿,最后获赔了655298.36元(含抢救治疗期间赔付的67762元)。
从判决的结果来看,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的主张全部得到了法院的支持。由此来看,死者家属的索赔是相当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0778号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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