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属于人身伤害案件,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对于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整把握:
一、起算点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伤害明显的,应当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没有发现,后期发现并经确认诊断为因之前伤害引起的,则从伤害确定之日起算。
一般来说,交通事故发生之日是权利被侵害之日,也因此成为诉讼时效开始计算之日。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正常计算的最后6个月内,因为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导致权利人不能正常行使权利的,诉讼时效视为中止(也即暂停计算),待中止的事由消失之后,从相应事由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三、诉讼时效的中断
在诉讼时效正常进行期间,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是同意履行义务而发生中断的效果。诉讼时效中断的,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重新计算意味着之前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于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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