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伤害案件的诉讼时效有如下内容:
1、诉讼时效的期间
根据《民法通则》第136、137条的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所谓权利被侵害,具体应为:事故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事故伤害当时未发现,但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事故伤害引起的,从伤害确诊之日起算。
通常的,较他事故发生日是受害人权利被侵害之日,也是诉讼时效开始计算之日。同时,如果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超过20年的,则人民法院将不再保护受害人的相关权利。
2、诉讼时效的中断
在诉讼时效的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的事由可使得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方重新开始计算1年的时效期间。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条件为:
受害人提起诉讼或受害人一方提出赔偿要求或者义务人方同意履行赔偿义务。
3、诉讼时效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计算的最后6个月内,如果出现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使得受害人不能行使赔偿请求权的,可视为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止发生的法律效果是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中止的原因消失后,继续计算。
上述所谓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如飓风、地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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