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之所以进行伤残鉴定,在于寄希望于获得伤残鉴定机构构成伤残的鉴定意见,进而主张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与伤残直接或间接相关的项目赔偿。
伤残鉴定有两个方面的难点,一个是伤残鉴定的时间把握,一个是伤残鉴定的选择。不论是鉴定时间的把握还是鉴定机构的选择,都很可能影响受害人最终伤残鉴定的结果。以伤残鉴定时间为例:
*伤残鉴定时间,是指受害人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时间。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6条,一旦司法鉴定机构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就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
为什么说鉴定时间对鉴定的结果有影响,因为伤者的伤情是在不断变化的,有可能变好,有可能变坏,鉴定过早或是过晚,都会影响伤残级别的判断,进而影响最终的赔偿数额。
法定的伤残鉴定时间为治疗终结后,也即车祸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通常为出院后。但受害人的伤情不同、年龄不同、体质不同,治疗终结时间因人而异。如听力、视力、骨折伤害往往在3个月后治疗终结,而颅脑损伤需要在6个月后。
温馨提醒:
什么时候治疗终结及伤残鉴定,应当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下,由受害人的具体伤害大小结合索赔时间具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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