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是指人体伤害的残废程度,受害人是否构成伤残以及伤残级别的大小应当由司法鉴定人员根据检验结果,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确定的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并得出综合性的判断。受害人进行伤残鉴定的目的在于索赔,故受害人是否伤残与作为事故处理的放车没有必然联系。
放车应当从具体的事故处理流程进行判断,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机动车的,放车应当在收集相应证据完毕后。《规定》第44条明确: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故放车时间为收集证据的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后5日内。其中:
一、检验、鉴定的时间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委托时,交管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超过20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二、迟延取车的后果
经通知当事人30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交管部门应依法处理。
综上可知,放车由交管部门依法执行,而伤残鉴定与是否放车没有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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