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
若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则会给事故当事人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损害。故,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有以下6个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交通事故纠纷中的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被告住所地、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当然,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4.事故纠纷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实施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更多关于交通事故纠纷中财产保全的具体内容,可登陆中国交通事故赔偿网http://m.peichang.cn/了解。
本文引自:http://m.peichang.cn/show42/22406.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成立17年坚持为受害人解决赔偿难、赔偿少、不懂如何赔偿等相关法律问题!交通事故案件代理服务地区:深圳、广州、佛山、北京、天津、杭州、长沙、上海、江门...可解答全国所有地区法律问题。
微信号:jtsgpc,jtsgg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