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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需满足什么条件? 2018-03-09 10:09:00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此时赔偿权利人有隐匿财产或者转移财产的行为,那么受害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

        若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则会给事故当事人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损害。故,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有以下6个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交通事故纠纷中的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被告住所地、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当然,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4.事故纠纷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实施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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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引自:http://m.peichang.cn/show42/22406.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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