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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诉讼地位? 2023-03-02 09:47:16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诉讼地位?
︾ 引导语:投保了保险的机动车涉及交通事故案件的,通常都会成为法定的赔偿义务人存在,承担法定的赔偿义务。
 
车祸事故的理赔中,保险公司往往会贯穿于整个理赔过程,因为如果车祸与保险公司有关,那么定然是相关涉事车辆至少投保了交强险,此外,还可以有诸多的商业保险,如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等。 
 
1.交强险的先行理赔义务
 
《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各方的事故责任大小依照一定比例分担。
 
2.保险公司为法定的赔偿义务人
 
《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1213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也即:
 
(1)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①被保险车辆承担事故责任时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最大理赔总数额200000元。
 
②被保险机动车不承担事故责任时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最大理赔限额19900元。
 
(2)保险理赔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商业三者险的理赔主要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处理,而侵权人的赔偿,则应当依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篇的相关规定。
 
本文引自:http://m.peichang.cn/show41/34063.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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