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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受害人可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2016-07-21 15:18:34
      对于机动车辆,其投保的车辆保险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其直接的合同关系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按照一般法律逻辑,受害人与机动车辆的保险公司没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受害人必须通过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也即受害人不能直接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随着新《保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下称《解释》)等法律与解释的颁布与实行,受害人现在可以直接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表现为:

      一、被保险人怠于行使权利时

      依照《保险法》65条之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一般而言,当赔偿责任明确时,由被保险人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例如失踪),那么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此规定赋予了交通事故受害人对保险公司赔偿金的直接请求权。

      需要满足的条件为:被保险人怠于(或不能)行使相关义务。

      二、起诉时的直接追加共同被告

      对于有交强险的侵权致害车辆,根据《解释》25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此时,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是被明确规定的。

      当然,若是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且当事人对不追加没有异议,那么可以不予追加。

      三、起诉时的请求追加共同被告

      对于有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同样是《解释》25条的规定,法院审理案件时,若是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也即受害人可以请求法院追加对方车辆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作为直接的被告之一。
 
      综上,受害人可以采取多种渠道向保险公司直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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