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可以选择的索赔途径有三种:和解、调解、诉讼。其中诉讼是指受害人作为原告,以肇事司机、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等为被告, 起诉要求承担因事故带来的各种损失。
故,车祸赔偿不必然需要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
事实上,诉讼索赔有其适用的独到领域,通常的,在各方赔偿争议不下、事故造成伤残、事故造成死亡的情况下,受害人方适宜采取诉讼的途径。具体因为:
1、各方赔偿争议不下
对于事故赔偿,如果各方对相互协商都抱有积极和愿意相互让步的的态度,并且保险公司理赔顺利的,那么和解或是调解就能很好的解决赔偿问题。不必牵涉到诉讼途径。
2、事故造成伤残
伤残案件中的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属于特殊的项目,很多伤残受害人压根不知道,只有在诉讼途径下,并适当由律师等介入协助的,方可索赔得到完整的项目内容。
3、事故造成死亡
死亡案件中,死者获赔的死亡赔偿金数额巨大,如在2019年度的深圳市、上海市,单死亡赔偿金一项就可达到135万元。如果不是诉讼途径的,很难与保险公司等抗衡,进而主张获得完整的赔偿。
更进一步,在死亡和伤残案件中,存在农转城的问题,通过农转城的,受害人可以多拿好几十万元的赔偿,而这也是需要诉讼的途径方能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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