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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的开庭审理怎么进行的? 2019-11-29 09:15:32

开庭审理是为了正确的适用法律,确认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合法的民事权益,制裁违法行为。开庭审理是交通事故诉讼中一个最基本、最主要的阶段。
 
那么,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开庭审理可以分为哪些阶段进行呢?
 
1.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主要任务在于围绕交通事故受害人(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进行,查明案件事实,审查、核实证据,分清事故当事人的是非责任。
 
2.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指交通事故受害人方(原告)与事故致害方、机动车所有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等这些赔偿义务人(被告)陈述自己方的观点和意见,以及反驳对方的观点和意见。
 
3.一审宣判
 
法庭辩论终结后,对案件进行评议,作出判决,能够当庭宣判的,可以当庭宣判;不能当庭宣判的,也可以定期宣判。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将判决书发送当事人;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应立即将判决书发给当事人。
 
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判决,并告知事故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述期限以及上述法院,一审判决的上述期为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备注:
 
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没有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则一审判决生效。此时交通事故受害人(原告)可以要求法院确认一审判决生效,法院一般在判决书上加盖生效章确认判决生效,事故受害人可以据此要求上述赔偿义务人支付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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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41/27940.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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