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造成人员的死亡,是损害最严重的交通事故。
一、尸体的处理
1.死亡证明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经急救、医疗人员确认,并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
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
2.尸体的检验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需要对尸体进行检验。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3日内委托。
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与检验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超过20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检验中需要解剖尸体的,应当征得其家属的同意。
解剖未知名尸体,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交管部门送达之日起3日内申请重新检验,经县级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定。重新检验应当另行委托检验机构或者由原检验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重新检验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以1次为限。
3.尸体的火化
检验尸体结束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应记录在案,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对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并对尸体拍照、采集相关信息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并在设区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30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二、法律责任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案,只有在肇事驾驶人承担主要责任或全责时,驾驶人才承担刑事责任,其他责任时,驾驶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现行司法审判对赔偿权利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三、交通事故死亡案件的赔偿项目
一般情况下死亡案件有以下赔偿项目:
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交通费;其他费用,如抢救费等。如没有被扶养人,即不存在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问题。
受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除赔偿上述款项外,还应当赔偿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四、赔偿项目的计算步骤
第一步,计算各赔偿项目。
第二步,计算赔偿项目总额。计算公式:
赔偿项目总额=(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第三步,计算超出交强险限额之外的赔偿额。计算公式:
交强险限额之外的赔偿额=赔偿项目总额-交强险赔偿额。
第四步,计算机动车方责任范围赔偿总额。计算公式:
机动车方责任范围赔偿项目总额=交强险限额之外的赔偿额×机动车方责任系数(如无责任,系数为1)。
第五步,计算实际应得赔偿总额。计算公式:
实际应得赔偿总额=责任范围赔偿额+交强险赔偿额。
五、赔偿权利人
交通事故死亡案件的赔偿权利人是死者的近亲属。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的赔偿权利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作为第二顺序的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死者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提起诉讼。
六、赔偿款的分配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款中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不属于遗产,也不属于共有财产,从理论上说,在所有具有原告资格的亲人中共同享有,任何人的份额都是一样,分配赔偿款的金额相同。但是,考虑到受害人亲属成员的不同情况,应适当照顾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成年人及未成年人的利益。
对于死亡赔偿款,受害人亲属起诉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分割。
一、尸体的处理
1.死亡证明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经急救、医疗人员确认,并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
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
2.尸体的检验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需要对尸体进行检验。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3日内委托。
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与检验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超过20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检验中需要解剖尸体的,应当征得其家属的同意。
解剖未知名尸体,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交管部门送达之日起3日内申请重新检验,经县级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定。重新检验应当另行委托检验机构或者由原检验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重新检验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以1次为限。
3.尸体的火化
检验尸体结束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应记录在案,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对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并对尸体拍照、采集相关信息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并在设区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30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二、法律责任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案,只有在肇事驾驶人承担主要责任或全责时,驾驶人才承担刑事责任,其他责任时,驾驶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现行司法审判对赔偿权利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三、交通事故死亡案件的赔偿项目
一般情况下死亡案件有以下赔偿项目:
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交通费;其他费用,如抢救费等。如没有被扶养人,即不存在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问题。
受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除赔偿上述款项外,还应当赔偿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四、赔偿项目的计算步骤
第一步,计算各赔偿项目。
第二步,计算赔偿项目总额。计算公式:
赔偿项目总额=(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第三步,计算超出交强险限额之外的赔偿额。计算公式:
交强险限额之外的赔偿额=赔偿项目总额-交强险赔偿额。
第四步,计算机动车方责任范围赔偿总额。计算公式:
机动车方责任范围赔偿项目总额=交强险限额之外的赔偿额×机动车方责任系数(如无责任,系数为1)。
第五步,计算实际应得赔偿总额。计算公式:
实际应得赔偿总额=责任范围赔偿额+交强险赔偿额。
五、赔偿权利人
交通事故死亡案件的赔偿权利人是死者的近亲属。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的赔偿权利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作为第二顺序的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死者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提起诉讼。
六、赔偿款的分配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款中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不属于遗产,也不属于共有财产,从理论上说,在所有具有原告资格的亲人中共同享有,任何人的份额都是一样,分配赔偿款的金额相同。但是,考虑到受害人亲属成员的不同情况,应适当照顾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成年人及未成年人的利益。
对于死亡赔偿款,受害人亲属起诉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分割。
法律实务
如死亡赔偿金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完全归属于被扶养人,其他人不得参与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