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受害人根据不同伤害可主张不同的赔偿项目:
▲ 一般人身损害
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 遭受伤残伤害
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 事故导致死亡
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对于这么多不同的赔偿项目,若当事人遭遇交通事故,上述赔偿项目该有谁赔偿呢?
一般来说,赔偿主体包括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控制人、使用人、驾驶人、保险公司、道路管理人、被保险人等。
那么,当事人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呢?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当然,机动车投保交强险或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也应当成为共同赔偿责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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