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1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其中,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以下3种人:
1.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2.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那么,对于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伤情不同情况下,公安交管部门在什么时候可以进行调解呢?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1. 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2. 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3. 事故造成人员伤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4. 事故只是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一般交通事故构成伤残等级以上的,国晖律所律师建议最好进入诉讼程序解决。更多关于公安交管部门调解的具体内容,可登陆中国交通事故赔偿网http://m.peichang.cn/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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