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责任的大小通常只影响各方对损害责任的分担,不影响赔偿项目的类型。在赔偿项目问题上,由《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结合受害人的伤害程度具体确定:
一、人身损害导致的项目范围
(一)一般伤害案件
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等。
(二)伤残伤害案件
除一般伤害案件存在的项目外,还可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定残后的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二)死亡伤害案件
除因死亡直接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家属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外,还可包括因抢救治疗发生的一般伤害案件中产生的费用。
二、财产损失导致赔偿范围
财产损失的赔偿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包括有维修费、车载物品损失费、车辆施救费、车辆重置费用、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替代性交通工具合理费用等。
通常来说,作为法定的上述赔偿项目,保险公司都会进行保险理赔,包括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但有一个例外:商业三者险通常不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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