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意外事故,是指机动车驾驶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道路上非因自身过错,而是由无法预见的事件导致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规定,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也即,在交通意外事故中,各方当事人均无事故责任。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各方均无需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并非如此,无事故责任不等于无事故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可知,机动车唯一免责的情况是受害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因此,无论机动车是与行人亦或者是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只要对方当事人并非故意为之,即使机动车方无事故责任,其仍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在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如何赔偿呢?保险公司能否以机动车在事故中无责任为由仅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赔偿呢?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可知,保险公司适用无责任赔偿限额是在机动车无事故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但在交通意外事故中,双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均无责任。
因此,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以机动车在事故中无责任为由在无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而应该在交强险有责任限额内(即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共计122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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