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上道行驶的机动车都应投保一个险种,那就是交强险。作为国家唯一要求投保的保险险种,交强险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将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第一顺位的保险理赔地位。
实践中,投保人可以不给车辆投保全险,包括商业三者险等,但交强险是应当要投保的,否则属于违法行为,一经查处,将面临行政处罚。那么,只有交强险的车祸事故车辆,赔偿时如何进行的呢?
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再由各方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分担:
1. 交强险理赔
交强险分有责责任限额和无责责任限额,依照被保险机动车是否承担事故责任来确定:
(1)被保险车辆承担事故责任时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最大理赔总数额122000元。
(2)被保险机动车不承担事故责任时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最大理赔限额12100元。
2. 各方损害分担
交强险的最大理赔数额也仅为122000元,当事故损害超过这一数额时,就应当由当事人自行负担了。当事人的负担以事故责任为基础。
(1)对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全责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各方都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无过错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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