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机动车而言,其应当投保交强险,因为交强险是国家强制险。另外,机动车也可以投保有商业险种,如商业三责险,但这些商业险种不具有必然投保的性质。根据《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当事故发生后,应当由致害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先行承担赔偿,保险公司理赔不足的,再由各方予以分担。
假设:如果致害机动车不存在有任何保险,那么赔偿该如何进行呢?
事实上,机动车不投保任何险种,不意味着就和保险没有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即是说,有投保义务的人应当承担原本由交强险应当承担的保险理赔义务,具体为:
1、机动车承担有事故责任时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共计122000元。
2、机动车无事故责任时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共计12100元。
事故发生后,鉴于机动车无任何保险,受害人可以先行要求其在上述有责限额和无责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后,对于不足的部分,再由各方按照事故责任的比例分担。 如为机动车之间事故的,各方同等责任,则各自分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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