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交通事故死亡案件中的致害人,一方面将面临承担严重的刑事责任问题,另一方面还面临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赔偿问题上,实际侵权人以及替代承担侵权责任的人如保险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
死亡案件是性质非常严重的交通事故案件,如果受害人无责,那么严格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死亡赔偿金数额将非常巨大。
死亡案件中,数额较大的赔偿项目有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其中,死亡赔偿金目前在我国上海、北京的数额已超过百万元。具体到赔偿的步骤上,死者近亲属拥有主张侵权赔偿责任的权利。
家属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赔偿问题,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项目内容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家属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起诉时以肇事司机、致害车辆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备注:还可存在其他被告)。其中,保险公司将在保险合同的约定范围内优先或是替代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一、交强险
作为国家强制投保的险种,交强险分保险机动车有责的责任限额以及保险机动车无责的责任限额,其中有责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22000元,无责责任限额为12100元。
二、商业三者险
商业三者险的保险理赔主要依据保险合同的内容,其中包括理赔的条件、限额、免责以及减责。
结合《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损害赔偿的顺序为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各方当事人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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