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致害的赔偿,依据我国《交通安全法》第76条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针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有:
(一)交强险先行赔偿
也即,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有责或是无责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其中有责责任限额最大122000元,无责责任限额最大12100元。
(二)商业三责险
对于交强险理赔不足的部分,机动车投保了商业三责险的,则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承担第二顺序的保险赔偿。商业三责险的保险理赔限额根据保险合同确定,可以超过百万元。
(三)当事人分担
当保险理赔都不足时,由各方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对事故损害进行分担。当事人分担事故损害通常只发生在各方都承担事故责任的情况下。
由上述内容可知,保险公司对于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否全部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当事人之间的事故责任大小
如果机动车无责的,即使对方是非机动车、行人,承担的不高于10%无过错赔偿责任最大通常也不过是10万元左右,交强险即可处理。
2、事故造成的损害大小
伤残和死亡案件中,损害赔偿数额较大,几十万、上百万也有可能。
3、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限额以及保险公司的理赔数额
保险公司理赔时,存在减责或是免责情况,如果机动车投保了不计免赔的,可大大提高理赔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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