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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中保险公司免责的情形 2015-09-14 11:05:18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条例》第21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由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可见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保险公司均承担赔偿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在所有情况下都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免责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情形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条例》第21条第二款的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于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强险保险公司不予赔偿。首先,“故意”指受害人明知自己行为可能造成交通事故,仍然为之。一般是指受害人自杀等情形;其次,“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指保险公司一不承担赔偿责任,二不承担抢救费用的垫付责任。

      2、保险公司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条例》第22条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条款》第9条的规定,在下列四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免于承担抢救费用的赔偿的责任。即被保险车辆有责时交强险公司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后,或者在被保险车辆无责时保险公司在无责任医疗赔偿限额内垫付后,有权向真正致害人追偿:

      第一,驾驶人没有取得驾驶资格的;

      第二,驾驶人醉酒驾驶的;

      第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被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第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此外,在上述四种情形下保险人也不承担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知道,交通事故受害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损失,交强险公司不垫付抢救费,在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损失、醉酒驾驶等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抢救费、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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