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可以把交通事故中的保险公司分为两类,一类是强制险的保险公司,即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一类是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一般为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这两类保险公司可以是同一家,也可以是不同的两家。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根据法律的规定或是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理赔责任,一定程度上具有独立的地位。保险公司的赔偿形式可以有两种:
一、与被保险人一起进行保险理赔
保险公司和受害人、被保险人一起可以协商或是调解的途径解决事故赔偿难题,约定赔偿的数额、赔偿的方式以及与赔偿相关的其他事宜。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一起,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5条也规定,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二、独立于被保险人单独保险理赔
1、被保险人逃逸或不履行协助理赔义务
我国《保险法》65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怠于请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理赔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2、交强险的独立赔偿法律地位
《交通安全法》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伤害,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先于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使得交强险不仅在投保上具有优先强制性,在赔偿上亦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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