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是国家强制机动车投保的险种,根据规定,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即交强险。
未投保交强险的上道行驶车辆属于违法车辆,一经查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扣留机动车,并要求补办相应的保险程序。投保交强险的意义在于在车祸事故发生后,交强险法定承担的是第一顺位的保险理赔地位。
那么,未投保交强险的的车辆发生事故致人伤害后,赔偿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即,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的,依法应当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应当承担交强险的保险理赔义务,也即负责充当交强险的角色进行相应的赔偿:
1、当肇事车辆承担事故责任时,投保义务人承担的理赔限额为122000元;
2、当肇事车辆不承担事故责任时,投保义务人承担的理赔限额为12100元。
上述投保义务人承担原本由交强险承担的保险理赔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减责、免责等相关规定。
备 注:
伤残案件中,受害人可主张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特定项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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