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工伤,是指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交通事故伤害。若是劳动者在上班期间劳动者擅自离开岗位,遭遇交通事故可否认定为工伤呢?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及15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需要明确一点是的,《条例》第16条的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14条及15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劳动者在上班期间劳动者擅自离开岗位遭遇车祸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只是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在《条例》第16条规定。故,最后只需看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若是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则不符合我国《条例》规定的工伤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若是承担是事故的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者是不负事故责任的,则符合《条例》认定工伤的情形,则可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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