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车祸事故,可能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也即交通事故人身侵权法律关系、工伤保险法律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受害人可主张的权利是不一样的。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就涉及两种不同的赔偿问题。
在处理涉及第三人致害的工伤人身伤害案件中,可能您会听说双重赔偿的问题,那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是否存在双重赔偿呢?事实上,重伤害案件,也可以说伤残伤害案件,是可以存在双重赔偿的。
结合《侵权责任法》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伤残伤害案件中,受害人除了常见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后续治疗费等外,受害人还可主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鉴定费等。
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受害人工伤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达到伤残的,则其待遇可包括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安装假肢、残疾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待遇、受害人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具体计算可参见地方相应的工伤保险条例)
上述两类费用中,有的相同项目是只能单独主张赔偿一次的,如医疗费、误工费;有的则可以同时主张,如残疾赔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死亡赔偿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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