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3年3月,某物流公司货车司机赵某,被公司指派广州到长沙的运输工作。在进行运输工作的第二天,赵某所驾驶的货车被停在紧急停车带,赵某于驾驶位上已死亡,且身上无任何外伤及异样。经法医鉴定其死因被认定为心肌梗塞。
后赵某妻子林某以该物流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而该物流公司以赵某死于心肌梗塞,属于自身身体原因,且并非运输工作造成为由与之抗辩。
【争议焦点】
司机在运输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是否为工伤?
【审理结果】
法院最终判定赵某是的死亡为工伤,该物流公司依法给予其家属以赔偿。
【相关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案例评析】
本案中,赵某死于在进行公司指派的运输过程中心肌梗塞死亡,属于在工作时间、岗位上突发疾病导致死亡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视为工伤,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