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王某是某连接器有限公司职工,2013年2月7日下午7点打考勤卡后离开公司,没有直接回家,而是顺道去朋友家归还光盘。8:30左右离开朋友家,王某驾驶轻便摩托车回家途中,与一辆大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身负重伤。
【争议焦点】
王某能否认定为工伤:
王某认为,自己是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受到伤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认定为工伤。而公司则认为,王某离开公司后并没有直接回家,而是去朋友处归还光盘,已不属于“上下班途中”的必经路上,而是王某从朋友住处回家途中,所以在此路段机动车事故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
【认定结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后经调查核实,认为王某从公司就近回家,经过朋友居住地是必经路线。因此,王某前往朋友住处属于顺路,从朋友住处再回家属于正常下班途中,在此过程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于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了认定为工伤的结论。
【相关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例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虽然没有写明上下途中“时间和必经路线”,但是只要在合理的范围内一般都应当认定为工伤,并非要求职工下班后必须直接回家的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本案中的王某是绕道去朋友住处,能否认定为工伤就值得商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