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李某所在的公司为全体员工提供免费午、晚餐,并安排了住宿,一般情况下,本公司员工不需要外出或回家。今年3月1日,李某吃完晚饭后(已下班)突然接到女儿让她回家办事的电话,她没跟公司打招呼即离开公司,结果在回家途中发生车祸。
【争议焦点】
李某能否认定为工伤。
李某认为,当时已是下班时间,且出车祸的地点在上下班必经路上,属于“正常上下班途中”受到的机动车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而公司则认为,公司已为职工提供住宿,不存在上下班的问题,李某私自外出,违反了公司制度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
【认定结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李某系下班后回家途中,必经路上受到的机动车伤害,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于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了认定为工伤的结论。
【相关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例评析】
李某作为公司员工,她对在正常下班后的时间有自由支配权,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包括已为其安排食宿等条件,而限制其在下班后正常回家的自由。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所以无论李某是否违反公司制度规定,均不影响工伤认定。
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