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由此可知,交警认定各方当事人的事故责任,通常需要结合当事人的通行权利、义务以及实际行为等因素,分析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权衡各方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大小或者过错程度,进行综合评判。
因此,结合实践经验,发生交通事故不报警的,交警会根据下列情况作出责任认定:
1、驾驶机动车发生与本车有关联的交通事故时,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及时报案,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当事人一方负事故全部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导致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方负事故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事故次要责任;
3、当事人各方均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各方当事人分别负事故同等责任。
由上述情况可知道,发生交通事故不报警的,当事人并非一定负事故全部责任,还需结合对方当事人的行为以及对事故的影响等因素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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