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交通安全法》第73条明确,对于受案处理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对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情况,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也就是说,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与出具是交管部门应尽的职责所在,如果交管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出具事故认定书的,那么即可视为违法行为,既然是违法行为,当事人可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当然,对于交管部门没有出具事故认定书是否违法,还需考虑如下一些情形:
※制作期限是否已过?
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期限,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如下几种情形:
1、正常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需要检验、鉴定的案件,此时,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肇事者逃逸的案件中,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当事人是否出具申请书?
对于逃逸的交通事故案件,如果案件尚未侦破的,那么事故认定书将会没有固定的制作出具期限,此时,需要受害一方当事人申请,也即要求交管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接到申请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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