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当事人若是对责任认定书不服存在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
一.复核申请
1. 申请复核的时间 :当事人自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
2. 申请复核的机关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3. 申请复核的依据 :①认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适用法律不正确。
②认定书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不公正。③交管部门对交通事故的调查和认定程序违法。
二.复核程序。
1. 复核的形式: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对复核申请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召集当事人到场听取意见)
2. 复核的终止:在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经法院受理不的,复核终止。
3. 复核的次数: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对复核以一次为限。
三.复核结论
1. 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注:当事人申请复核的依据成立。)
此时,原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在十日内重新调查(需检验、鉴定的在检验、鉴定确定之日起5日内),重新制作事故认定书。
2. 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注: 也即当事人申请复核的依据不成立。)
3. 复核结论应召集当事人当场宣布或是依法定程序送达当事人。
综上,若如当事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有违法与不公的认定情节,都可以根据复核申请程序申请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来得到对自己有利或是更加公正的事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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