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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如何提出复核申请? 2019-08-20 09:13:31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3条的规定,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交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终止复核。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最后需要注意一点是,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复核以1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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